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民初1107-1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女,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男,汉族,1961年7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原告***儿子),男,汉族,1985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负责人:莫江**,经理。
被告:杨**,男,汉族,1982年2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林州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州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撤回对林州市中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康 健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