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源点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410581349461280C,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199号琛凯花园小区5号楼3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河南源点置业有限公司,91410100MA45WK6H5M,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煤炭局住宅楼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2021年2月4日生效的(2021)豫03民终128号(2020)豫0323民初2791号判决,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源点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源点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源点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城关支行的账户94×××77存款3086192.99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吕红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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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黄武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