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25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199号琛凯花园小区5号楼3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冯少鹏,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波,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平顺县阳高乡车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顺县阳高乡车当村。
法定代表人:张治平,任村委主任。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顺县阳高乡车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425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平顺县阳高乡车当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38126.13元;被执行人平顺县阳高乡车当村民委员会负担案件受理费501元、执行费472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顺县阳高乡车当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8126.13元直至还清欠款,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01元、执行费472元为限,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云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