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县城市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执1479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199号琛凯花园小区5号楼3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冯少鹏。
被执行人:新安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新城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新营。
本院在执行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安县城市管理局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豫0323民初187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截止到2021年8月12日,被告新安县城市管理局确认共欠原告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8514元;二、被告新安县城市管理局于2021年9月2日前向原告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8514元。因被执行人新安县城市管理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新安县城市管理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021年9月2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安县城市管理局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新安县城市管理局(2021)豫0323执1749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323执17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红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蒋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