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沁水县龙港镇东石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521民初340号
原告: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4946128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沁水县龙港镇东石堂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521K03466397B。
原告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沁水县龙港镇东石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311427.0875元的银行存款(开户行:山西沁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庄支行,账号15×××42),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沁水县龙港镇东石堂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11427.09元(开户行:山西沁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庄支行,账号15×××42),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翟晋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