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马存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5387号 原告: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道西段199号琛凯花园小区5号楼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49461280C。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马存付,男,生于1974年6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存付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