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404号
原告:***,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韩松峰。
被告: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310国道以南衡山路以西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第****。
法定代表人:陆凯。
原告***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岳东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琳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