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595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310国道以南衡山路以西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一期第9幢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576326986A。
法定代表人:陆凯,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保全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970元,暂由申请保全人***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姚晓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