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建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1960号
原告: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310国道以南衡山路以西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一期第9幢315号。
法定代表人:陆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晓,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建**,男,汉族,1993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卢海军,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女,汉族,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卢彩芳,女,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卢海军、***、卢彩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东晓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樊朕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