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让、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执1431号
申请执行人:**让,男,汉族,1955年7月8日生。
身份证号码:4112231955××××××××,住灵宝市川口乡东庄
里1组11号。
被执行人: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10303576326986A,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310国道
南衡山路以西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一期。
法定代表人:陆凯,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让与被执行人洛阳弘建建筑劳务
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0日冻结
了被执行人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67051003000000×××1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0576.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洛阳银行67051003000000×××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7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学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