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甘肃省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224行初***号
原告: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310国道以南衡山路以西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期*幢***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140号院11号楼301号,任公司董事及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东江市行政中心B区*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吴立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社保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社保科科员。
第三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以已与第三人***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