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1081民催28号
申请人:温岭市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城路1号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0890754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温岭市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温岭人民路支行出具的号码为1050337522473087、金额为14000元的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岭市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温岭市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