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岭市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81执2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城路**楼**,组织机构代码:730890754。

法定代表人罗彩娣。

被执行人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建设规划局**),组织机构代码:255493345。

法定代表人王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再15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8)浙1081执223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的房地产,现因被执行人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25号横湖丽苑2幢201室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浙(2017)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31220号】;城东街道横湖中路25号横湖丽苑5幢603室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浙(2017)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31226号】;城东街道横湖中路25号横湖丽苑5幢602室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浙(2017)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31225号】;城东街道横湖中路25号横湖丽苑6幢603室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浙(2017)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31231号】;城东街道横湖中路25号横湖丽苑6幢601室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浙(2017)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31229号】;城东街道横湖中路25号横湖丽苑7幢607室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浙(2017)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31239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军卫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 戴 晨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浙1081执2238号之一

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再15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8)浙1081执223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8)浙1081执2238号之一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25号横湖丽苑2幢201室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浙(2017)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31220号】;城东街道横湖中路25号横湖丽苑5幢603室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浙(2017)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31226号】;城东街道横湖中路25号横湖丽苑5幢602室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浙(2017)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31225号】;城东街道横湖中路25号横湖丽苑6幢603室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浙(2017)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31231号】;城东街道横湖中路25号横湖丽苑6幢601室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浙(2017)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31229号】;城东街道横湖中路25号横湖丽苑7幢607室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浙(2017)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31239号】的查封。

附:(2018)浙1081执22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经办人:戴晨联系电话:8612****

本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

温岭市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收件人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送达地点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文件签发人送达人收到日期收件人

签名或

盖章备注(2018)浙1081执2238号之一

执行裁定书戴晨年月日(2018)浙1081执2238号之一

协助执行通知书戴晨年月日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