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322行审52号
申请执行人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11410322005405517N。
单位住址:孟津县城关镇平乐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张敬民,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瑞国,男,孟津县劳动监察大队队长,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洛阳市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世纪商贸大厦C区五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于冰,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孟人社监察罚决字〔2018〕第005号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市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孟人社监察罚决字〔2018〕第005号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自觉履行义务,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洛阳市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缴纳拖欠陈昌生劳务队孙国峰班组、张爱军班组、朱伟施工队63名农民工工资1037345元,并对被执行人作出10000元行政罚款。自2018年3月17日起,孟人社监察罚决字〔2018〕第005号决定书中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张兆萌
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
人民陪审员  杜万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