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22执999号
申请执行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2005405517N,地址:**县城关镇平乐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被执行人:洛阳市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46831998046,地址: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世纪商贸大厦C区5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洛阳市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2行审52号行政裁定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无法处置)。上述执行经过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询了其相关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