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广安劳务有限公司

洛阳市广安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执恢560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广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与芳林路交叉口数码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2)许县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收入39660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