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董毅与闫守岩、邢台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810号
原告董毅。
被告***。
被告邢台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毅与被告***、邢台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毅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董毅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房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郝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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