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邢台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邢台县福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21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邢台县福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生,汉族,住邢台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生,汉族,住邢台市。
本院在执行邢台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邢台县福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8日在河北天惠拍卖有限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上,拍卖成交了1、位于邢台市桥东区火车站广场8号(原水晶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面积4061.55平方米,出让用途为商服用地,出让年限40年。2、位于邢台市桥东区火车站广场8号(原水晶宫)相应地上建筑物,房屋建筑面积11451.38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执行人***购买邢台新亚国贸大厦有限公司所有的1、位于邢台市桥东区火车站广场8号(原水晶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面积4061.55平方米,出让用途为商服用地,出让年限40年。2、位于邢台市桥东区火车站广场8号(原水晶宫)相应地上建筑物,房屋建筑面积11451.38平方米(不含一层南裙楼210.02平方米)。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
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