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03民初2493号
原告: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县晏家屯镇王家庄村107国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0759751443。
负责人:魏长发,系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新兴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38719257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告邢台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计2,495元,由原告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