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邢台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水暖电施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被申请人***按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后,申请人***应当给付全部费用,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