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3民初664号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普派电料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西工街道**新桥建材城丽春东路套房14号2楼。
经营者:***。
被告:洛阳市前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芳林路芳林大厦10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前进。
被告:***,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普派电料商行诉被告洛阳市前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普派电料商行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普派电料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普派电料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9元,由原告洛阳市西工区普派电料商行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