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4)胶商初字第20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嵩县电业局电力实业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嵩县电业局电力实业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祥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撤诉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70元,共计6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伟伟
审 判 员 周建波
人民陪审员 吴晓红
书 记 员 薛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