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624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义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310国道以南衡山路以西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一期9-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60230925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商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睿智路正商***颖园7号楼物业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1726201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正商龙湖置业有限公司、***、洛阳义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正商龙湖置业有限公司、***、洛阳义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