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义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义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624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义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310国道以南衡山路以西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一期9-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60230925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商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睿智路正商***颖园7号楼物业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1726201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正商龙湖置业有限公司、***、洛阳义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正商龙湖置业有限公司、***、洛阳义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