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民安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11650770。
法定代表人杜姬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寇智岩,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恩光,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产业集聚区小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317319431L。
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民终8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90662.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22元、保全费2285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426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4月25日、6月11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公司信息、支付宝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账户内有存款3758694.33元,已被另案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反馈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06519元,已被本案保全冻结,本院依法扣划上述存款,扣除执行费4260元后,余款102259元已返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协助机关汝阳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不动产。
4、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协助机关汝阳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开户及余额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
5、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案件情况,反馈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洛阳市范围内有5起案件,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限制期限为24个月。
7、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告知其提供财产线索,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共执行到位案款102259元,剩余未执行到位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毅杰
审判员 丁乐利
审判员 程晓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葛林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