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科技支行、洛阳中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33号
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科技支行,住所洛阳市孙旗屯乡三山村东。
负责人:张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军,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洛阳中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洛宜路奥阳康城21幢1-405室。
法定代表人:金龙辉。
被申请人: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汝阳县产业集聚区小店工业园蓝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高强。
被申请人:洛阳中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汝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罗火正。
被申请人:曹辉,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罗火正,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曹瑛,女,汉族,1977年6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宋凯格,女,汉族,1992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申请人:高强,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罗玉恒,男,汉族,1985年4月25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
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科技支行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6981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曹辉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财产总额不超过1650000元,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罗玉恒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财产总额不超过950000元)。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中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洛阳中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曹辉、罗火正、曹瑛、宋凯格、高强、罗玉恒银行存款176981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曹辉的保全金额以165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罗玉恒的保全金额以95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科技支行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蕾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