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科技支行、洛阳中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451号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科技支行,住所河南省洛阳市孙旗屯乡三山村东。
负责人:张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军,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宝森,男,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中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洛宜路奥阳康城21幢1-405室。
法定代表人:金龙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汝阳县产业集聚区小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洛阳中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汝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四楼。
法定代表人:罗火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曹辉,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罗火正,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曹瑛,女,汉族,1977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宋凯格,女,汉族,1992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告:高强,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科技支行与被告洛阳中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洛阳中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曹辉、罗火正、曹瑛、宋凯格、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科技支行撤回起诉。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科技支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高珊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曹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