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

河南中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1957号
原告:河南中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930号中蓝航空科技园办公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学智,总经理。
被告: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汝阳县产业聚集区小店工业园蓝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高强,总经理。
原告河南中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河南中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高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