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2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被执行人: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产业集聚区。
被执行人:曹辉,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河南省宜阳县。被执行人: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横泾镇人民街。
本院在执行江苏***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曹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084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