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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缘坤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执1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87479244B,住汝阳县城关镇人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效楠,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缘坤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陶营乡范滩村。
法定代表人:石治国。
被执行人:陈晓伟,男,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产业集聚区小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强。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杨帅宾,男,198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武杰,男,197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向天,男,1992年5月9日生,汉族,住嵩县。
被执行人:曹辉,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6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缘坤农业有限公司、洛阳亿美电子有限公司、***、杨帅宾、张武杰、吴群丽、李向天、曹辉、陈晓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汝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6执1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晓光
审判员  丁乐利
审判员  李青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