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冀1121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枣强县富强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枣强县新屯镇东里祥村人,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齐灵巧,女,汉族,1980年8月1日出生,枣强县新屯镇东里祥村人,现住本村。
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冀112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齐灵巧银行存款人民币18492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