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财保83号
申请人:枣强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富强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唐英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泰,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枣强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科,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金科煜阳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龙门口村委会南30米。
法定代表人:董如江,经理。
申请人枣强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金科煜阳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金科煜阳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 355 28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枣强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新利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