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1执6748号
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唐英瑞,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金科煜阳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
法定代表人:董如江,董事长。
枣强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金科煜阳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初149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枣强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金科煜阳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标的513,387.1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1、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金科煜阳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金科煜阳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北京金科煜阳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冻结期限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止。
4、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金科煜阳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13,387.10元,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文生
审 判 员 张来喜
审 判 员 蔡丰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