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6民初2618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坡,河南广义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泌阳县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春水镇人民政府院内栋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琦,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修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泌阳县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9900元及利息(以899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9日,官庄镇铁王村委、王和村委拆旧复垦项目由被告泌阳县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被告**负责施工。施工中雇佣原告的挖掘机,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挖掘机施工费用89900元。2021年2月28日,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为此,特具文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条件。原告应当提供准确的被告身份信息,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东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