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5民初457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5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云恺,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28日,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董程豫,男,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湍河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399778497R。
法定代表人:水国旗,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董程豫、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成延洲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郑德欣
书记员谢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