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4441号之二
(2021)豫1322民初4383号之一
(2021)豫1322民初4443号之二
(2021)豫1322民初4444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申请人:***,男,1967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申请人:陈超,男,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申请人:刘明会,男,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豪亚、裴景刚(实习),河南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湍河西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399778497R。
法定代表人:水国旗,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男,199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申请人***、***、陈超、刘明会与被申请人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四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2021年12月6日、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豫1322民初4443号之一、(2021)豫1322民初4383号、(2021)豫1322民初4441号之一、(2021)豫1322民初4444号之一民事裁定,分别对被申请人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在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账号为99×××56的存款95454.9元、49613.02元、72699.6元、108598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在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86×××01的存款95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在工行河南省南阳内乡支行账号为17×××70的存款9200元予以冻结。被申请人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县老城营业所、户名为陈洋、存折号为16×××64、账号为41×××21的存款350000元作为担保财产请求解除对上述账号及存款的冻结,且陈洋出具了保证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等值且有利于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县老城营业所、户名为陈洋、存折号为16×××64、账号为41×××21的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在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账号为99×××56的存款95454.9元、49613.02元、72699.6元、108598元的冻结、解除在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86×××01的存款9500元的冻结、解除在工行河南省南阳内乡支行账号为17×××70的存款9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杜芙蓉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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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刘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