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

**会、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4444号之一
申请人:**会,男,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豪亚、裴景刚(实习),河南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湍河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399778497R。法定代表人:水国旗,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宾,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会与被告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会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298.7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财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会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内乡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在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账号为9900********的存款108598元予以冻结;在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8661********的存款9500元予以冻结;在工行河南省南阳内乡支行账号为1714********的存款92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麻俊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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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曹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