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新房豫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5160号

原告: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式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新房豫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与光武路交叉口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田荣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新房豫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10日,原告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燕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