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苏珂普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3321号

原告:杭州苏珂普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8028214F,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名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杭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冯春,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7450962970,住所地,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城中路****iv>

法定代表人:王式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苏珂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苏珂普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苏珂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杭州苏珂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卜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童栎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