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长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濮阳市长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6)京03民辖终1286号
上诉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集团)与被上诉人濮阳市长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1218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住总集团上诉称: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向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该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长存公司对于住总集团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名称为龙湖牛栏山张庄二期改造项目,工程地点为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因此,本案系专属管辖,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住总集团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据,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瑞 审 判 员  王蕾蕾 代理审判员  梁 冬
书 记 员  范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