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蓝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濮阳市蓝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肥执字第2612-1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蓝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蓝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泰民一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单位的银行存款本金及利息和诉讼费共计286836.57元(含执行费4230元),申请执行人濮阳市蓝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民一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费4230元由被执行人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