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濮阳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28民初666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住濮阳县。
原告:***,男,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住濮阳县。
原告:邢德军,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住濮阳县。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与石化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楚成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市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粮管所。
法定代表人:石现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娟,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德军、***和被告濮阳市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濮阳市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告邢德军、***涉嫌强迫交易罪等提起公诉,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聂泠雪
审判员  张忠伟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