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南省健之语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周口大道与庆丰街交叉口体育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三门峡市新境界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健之语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省健之语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市新境界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门峡市新境界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