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新境界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门峡市新境界装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水立新与三门峡市新境界装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1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202民初1180号
原告水立新,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新境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水立新与被告三门峡市新境界装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南荣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