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三门峡艺高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2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陕民初字第166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9年8月1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委托代理人***,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1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三门峡艺高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三门峡艺高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同时拒不交纳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宋亚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