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陕民初字第174-1号
反诉原告广东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建国,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广东省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常丹,女,汉族,生于1987年9月4日,住河南省卢氏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门峡艺高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1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广东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三门峡艺高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广东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广东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三门峡艺高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70元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广东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吕政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