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3民初9339号
原告:商丘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商丘丰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商丘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天顺建设有限公司、商丘丰通超市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天顺建设有限公司、商丘丰通超市有限公司,依据其所提供的二被告企业、住址信息,经邮政快递人员查询,收件人名址有误、且无法联系,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故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商丘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史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