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裕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上蔡县裕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付银州、西平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2民初2588号
原告上蔡县裕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东工业园区经一路。
法定代表人付宏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付银州,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西平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产业集聚区金风大道西段路南。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
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蔡县裕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付银州、西平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蔡县裕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蔡县裕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