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2民初3866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上蔡县司法局蔡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蔡县裕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东工业园区经一路。
法定代表人:党月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上蔡县供电公司。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上蔡县供电公司、上蔡县裕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2018年8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了对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上蔡县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上蔡县供电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上蔡县供电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余新年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支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