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锦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渑池县锦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81民初1949号
原告:渑池县锦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胜利北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79322256395。
法定代表人:郑书光。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综合楼12A0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609659C。
法定代表人:赵笠均。
被告: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鳌头镇前进路3号第4幢自编36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18388701U。
法定代表人:韩全。
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六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133299X2。
法定代表人:克金良。
原告渑池县锦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渑池县锦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渑池县锦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淑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