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锦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河南豫橘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渑池县锦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203民初1185号
原告河南豫橘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渑池县锦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秦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豫橘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8.57元,由河南豫橘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庆 人民陪审员 郭 鹏 人民陪审员 郭续更
书 记 员 王亚君